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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用电台工作日志批发,GMDSS中英文版无线电航海电台工作日志价格
船上每年日志清单,航海日志4本,轮机日志4本,辅机日志4本,电台日志4本,电气设备日志4本,车钟记录本8本(甲板4本,轮机4本)
电台日志简要:船舶电台日志的记录说明;船舶相关资料;船上有资质进行无线电通信的人员资料;蓄电池;相关设备的有效期限;GMDSS设备测试报告;GMDSS设备除每天检查外还应进行测试;航次的起始日期和停泊港口;中午船位;气象;通信内容和重要事项;正常设备打对号钩,异常的设备打叉号。内容采用彩墨印刷,外壳采用仿皮硬壳。
无线电台日志是电台的法定文书之一。用以记录该电台进行各类无线电通信的详细记录,包括日常通信和遇险、紧急、安全通信以及交接班记录,每次业务起止时间、设备的维护和使用等事项。交通部颁发的《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》对无线电台日志的格式、记录、管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。
无线电台日志分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和江海岸电台工作日志两种。船舶电台工作日志是海难事故处理的证据之一,当船舶发生海难弃船时,通信人员必须携带无线电台日志离船。
无线电台日志是记载船舶电台使用情况的文件。其记载的内容,对核定海事发生的时间、地点和船舶采取的措施以及外界发出的指令等,具有重要价值。海事机关在处理海事事故时,为查明情况,也要翻阅电台日志。1996年,厦门海事法院受理过一起租船合同纠纷案。原告是承租人,被告是船东。原告以被告违约撤船造成其鱼苗损失70万人民币为由,要求被告赔偿。被告则辩称撤船是原告提出的,双方已解除了合同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该案案情复杂,审判人员凭经验和其他间接证据已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,但又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。后办案人员在审理中认真查阅了被告提供的电台日志,从中发现了能间接证明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内容记载。这一新的间接证据的出现,与其他间接证据便共同形成了一个证据圈,证明了原告曾提出解除合同的事实。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原告不服上诉,福建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。